嘉善 县新居民 积分制管理 办 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 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服 务 水平,促进本 县经济、社会、资源、环 境 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嘉 兴市委 办公室、嘉兴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 实施新居民 积分制 管理的若干意 见(试行)》(嘉委办 〔 2012〕68 号)等文件精神及 《嘉 善 县域科学 发展示范点建 设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 对象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临时 居住证》,在嘉善县 行政 区域内就 业、创业 或居住的非嘉善 户籍人 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积 分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 积分制管理是指通 过设 置计分标准,将适用 对 象的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 献 转化为相 应分值 ,按积分高低申 请 享受相 应 的公共服 务项目。
第四条 积分享受公共服 务项目(原均等化享受 项目不列入 积 分享受范 围)
新居民依据 积分可享受子女入 读义务 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公办幼儿园、保障性住房和落户 等公共服 务项 目;各镇(街道)在 条件成熟、资 源和财力可承受范 围内可逐步拓展 积分享受 项目。 对纳 入积分享受的公共服 务项 目,县各行政主管部 门、各镇 (街 道)应制定相 应的操作 细则。
新居民可根据需要,申 请 享受相 应的公共服 务项目。
具体项目和指标数量由发改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每年适时
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 发布,各镇(街道)拓展享受项目,由各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适寸发布。
第五条职责分工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由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新居民
服务管理和居住 证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县新居民事 务
局负责具体实施,发改、公安、教育、国土、住建、人社、计生、 卫
生、税务、民政、科技、经信、团 委等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 办事处)依职责权限做好与本 办法相关的服 务和管理工作。
具体分工:
发改部门根据嘉善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各有关部 门
确定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 务项目的年度指 标。
新居民事 务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管理系 统,指导各
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开展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信息录入、申
请人在善连续居住年限审核及各类申请资料分类送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积分落户指标,办理积分落户相关手续, 申请人 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认定、违 法犯罪等记录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职业
执业)资格证书、劳动 合同和参加社会保 险、企业领军 人才等相 关资料审核。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指 标,办理积分享受保障性
住房手续,审核申请人自有居住房 权属情况
—2—
教育部 门负责 提供义务 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指 标,办理 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手 续,申请人学历情况审核。
计生部门负责 申请人计划生育等相关 资料审核。
民政部 门负责 申 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 务、慈善捐赠、社工人 才等相关 资 料审核。
卫生部门负责 申请人义务献血、捐献造血干细 胞等资料审 核。
工商部 门负责 申请人工商登 记 注册等情况 审核。
税务 部 门负责 申请人纳 税等情况 审核。
科技部 门负责 申请人发 明专利、优 秀科技成果等 资料审核。 经信部 门负责县规 上企 业管理人才等 资料审核。
国土部 门负责 申请人违 法用地行 为等情况 审核。 团县委负责注册志愿者志愿服 务等情况 审核。 各镇(街道)负责提供公 办幼儿园学位指 标,审核非注册志 愿者志愿服 务情况,确定并发布各类拓展服 务项目的指标数,办 理积分入 读公办幼儿园及自行拓展服 务项目手 续。
申请人提供的各 类获奖证 明或荣誉 证书 ,由相关职能部门 向颁发机构核 查。
第六条 指标组 成
积分指 标由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情况、计划生育、专 利创新、投资纳 税或带动本地就 业、社会服务、表彰奖 励等八个 方面 组成。具体计 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 积分确 认与调整
新居民在申 请积 分管理 时,相关部门 根据申 请人提供的材 料进行初 审,按规定分送 职能部 门审核,待职能部门反馈后予以 确认。
持证 人情况 发 生变化需要 调整 积 分的,应当向受理窗口提 交相关 证明材料,经相关部 门审 核后予以确 认。
第八条 积 分取消及法律 责任
申请 人或其子女有下列情况的不予 积分或取消 积 分:
1、有违 反计 划生育政策的;
2、五年内受过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 处罚 的;
3、受过 刑事 处罚 的;
4、受过强 制隔离戒毒等行政 强 制措施的;
5、有违 法用地行 为的。
申请人在申 请积 分享受 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 恶意伪造相 关证明材料的,
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