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嘉善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促进本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 2012 〕 68 号)等文件精神及《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在嘉善县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或居住的非嘉善户籍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积分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的积分制管理是指通过设置计分标准, 将适用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 按积分高低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第四条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原均等化享受项目不列入积分享受范围) 新居民依据积分可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保障性住房和落户等公共服务项目;各镇(街道)在条件成熟、资源和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可逐步拓展积分享受项目。对纳入积分享受的公共服务项目, 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应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新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 2—具体项目和指标数量由发改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每年适时提出, 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各镇( 街道) 拓展享受项目, 由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适时发布。第五条职责分工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具体实施, 发改、公安、教育、国土、住建、人社、计生、卫生、税务、民政、科技、经信、团委等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 政府( 办事处) 依职责权限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 发改部门根据嘉善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会同各有关部门确定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的年度指标。新居民事务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管理系统, 指导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开展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信息录入、申请人在善连续居住年限审核及各类申请资料分类送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积分落户指标,办理积分落户相关手续, 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核查认定、违法犯罪等记录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执业) 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企业领军人才等相关资料审核。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指标, 办理积分享受保障性住房手续,审核申请人自有居住房权属情况。— 3—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指标, 办理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手续,申请人学历情况审核。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等相关资料审核。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社工人才等相关资料审核。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义务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资料审核。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等情况审核。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等情况审核。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优秀科技成果等资料审核。经信部门负责县规上企业管理人才等资料审核。国土部门负责申请人违法用地行为等情况审核。团县委负责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等情况审核。各镇( 街道) 负责提供公办幼儿园学位指标, 审核非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确定并发布各类拓展服务项目的指标数,办理积分入读公办幼儿园及自行拓展服务项目手续。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 由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第六条指标组成积分指标由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情况、计划生育、专利创新、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八个方面组成。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二。— 4—第七条积分确认与调整新居民在申请积分管理时, 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按规定分送职能部门审核, 待职能部门反馈后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 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第八条积分取消及法律责任申请人或其子女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积分或取消积分: 1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 、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3 、受过刑事处罚的; 4 、受过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5 、有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人在申请积分享受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取消申请资格及积分,且5 年内不得再申请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十条积分监督与复核县新居民事务局对全县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申请人对积分存在异议的, 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在镇( 街道) — 5—新居民事务所受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一条积分查询新居民在积分被确认后, 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到所在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窗口或其他可行方式查询本人积分情况。第十二条申请受理各镇( 街道) 新居民事务所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居民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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