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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第 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 年 4 月 5 日
第一条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保证和不断提
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
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
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
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
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
教育的参与和监督资料编号
第四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
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第五条建设部授权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教育评估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
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
部门的专家学者人组成其中教育专家人工程技术专家人
建设部指派人
第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5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名秘书长名委员会办事机构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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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七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
决
八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
九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十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经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高等学校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置的
二申请评估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并应
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该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专业教育评估的主要程序是
一学校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资料编号
三学校自评提出自评报告
四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五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家视察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六专家视察小组到学校实地视察提交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八公布评估合格结论对合格专业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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