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8)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
目 录
1总则 1
1
1
1
1
1
2组织体系 1
2
2
2
2
3
3
3监测预警 3
3
4
4
4
5
4应急响应 5
5
5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6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6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6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7
7
8
8
9
10
5后期处置 10
10
10
6应急保障 11
11
11
11
11
7预案管理 11
11
11
11
12
附件1 12
附件2 15
1总则
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
本区突发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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