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门市与货物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位于神木县铧山路的陶瓷门面房(面积为180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转让期为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租金为每月壹拾万元(¥:),合计:叁佰陆拾万元整(¥:)。门市交给乙方后,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交纳转让金及该合同约定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向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门市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转让期满后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转让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首付转让费壹佰捌拾万元整(¥:),剩余壹佰捌拾万元整(¥:)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门市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各种品牌陶瓷,转让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中途收回门市,按乙方不按时交付门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门市,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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