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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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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强化交通安全社会监督, 及时制止和惩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 30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人可对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三条举报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取得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公开 QQ 、微信、微博、邮箱账号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进行举报。第四条举报人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将相关举报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包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内容、车牌号码以及能记录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的不少于 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或视频等信息。对举报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并将调查结果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回复。-2-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应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 符合证据要求, 并被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六条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并能够保持通信联络的联系方式。第七条对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经核实并被采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 举报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奖励 300 元; (二) 举报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奖励 300 元; (三) 举报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 200 元; (四) 举报客运车辆超员的,奖励 200 元; (五) 举报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 100 元; (六) 举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奖励 100 元; (七) 举报客运车辆超速的,奖励 100 元; (八) 举报在高速公路逆行的,奖励 100 元; (九) 举报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奖励 100 元; (十) 举报客运车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奖励 100 元; (十一) 举报挪用、转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 100 元; -3- (十二) 举报行驶过程中故意遮挡、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奖励 100 元; (十三) 举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的,奖励 50 元; (十四) 举报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奖励 50 元; (十五) 举报大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奖励 50 元; (十六) 举报拖拉机载人的,奖励 50 元; (十七) 举报其他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视情予以奖励。第八条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肇事者的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成功查获肇事逃逸车辆和逃逸人员的,财产损失案件奖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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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chanrgzh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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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