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9-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
1 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2 条
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届满四十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龄男子 ( 以下简称役男 ) 申请出境,依本办法及入出境相关法令办理。
3 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系指离开台湾地区。
前项台湾地区,系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所定之台湾地区。
4 条
役男申请出境应经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出国研究、 进修、表演、比赛、访问、受训或实习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一年。
二未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代表国家出国表演或比赛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三个月。
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经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个月。
役男申请进入大陆地区者,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5 条
役龄前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国外就学之役男,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 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 以下简称境管局 ) 申请再出境; 其在国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
一在国外就读经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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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学最高年龄,大学至二十四岁, 研究所硕士班至二十七岁, 博士班至三十岁,均计算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学学制超过四年者, 每增加一年,得延长就学最高年龄一岁,毕业后接续就读硕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顺延就学最高年龄,其顺延博士班就读最高年龄以三十三岁为限。
前项役男返国停留期限届满,须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规定向境管局办理,最长不得逾二个月:
一因重病、意外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检附就医医院诊断书及相关证明者。
二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检附经验证之就读学校所开具之假期期间证明者。
役龄前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门就读之役男, 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陆地区就读。 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届满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陆地区, 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 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 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申请再出境, 应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于大陆地区居住之证明,并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前项役男于届满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年满十九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期间。
曾返台连续停留时间逾二个月, 或父或母曾返台连续停留时间逾二个月者, 视为不符合前项在大陆地区与父母共同居住之规定。
6 条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国前, 不得委讬他人申请再出境; 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时间计算, 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7 条
第四条 第一项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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