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方案制定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
运营人编制和控制航空器维修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以保证民
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以外的所有航
空器。
相关定义及术语
1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Report):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该报告包含了对航空器、在翼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将成为航空器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其中的要求对相同型号的航空器都是适用的。
2 审定维修要求(CMR-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分析方法)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
CMR仅仅确认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
3 适航性限制项目(ALI-Airworthiness Limitation Instructions):是在型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审定部门作出。
4 维修计划文件(MPD-Maintenance Planning Document):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可依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护计划。该方案包含了所有制造厂家推荐的、满足制造国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的维修任务和计划。方案中所有维修任务和计划来源于不同方面对该型航空器持续适航的要求,下面列出了其中的几种可能(但并非仅限于这几种来源):
(1)该型航空器最新版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2)该型航空器的服务通告;
(3)该型航空器的服务信函;
(4)制造国当局颁发的该型航空器的适航指令;
(5)该型航空器型号审定维修要求;
(6)该型航空器结构适航限制项目要求;
(7)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零部件制造厂家的相关维护要求;
注:服务通告、服务信函和适航指令必须由运营人自己经过确认后,将适用于自己机队的要求结合进自己的维修方案中。
5 新运营人:指首次使用某种型号航空器的运营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论某运营人首次使用的某型号的航空器是全新的还是使用过的,将都视该运营认为新运营人。
6 MSG-2:是由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创建的维修分析逻辑方法,又称“航空公司/制造人维修大纲计划文件”,主要用于1980年以前设计、生产的航空器。MSG-2是针对维修方式的分析逻辑(见附件一),其分析结果是指定各单体的定时、视情、监控等具体维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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