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doc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工作,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国家 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省级环保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 地”),是指在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 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包括:
(一) 场馆类: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等社会 公共活动场所;
(二) 保护区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 位;
(三) 科研院所类: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 测站点、监控中心、学校、重点实验室和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等单 位;
(四) 企业类: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或单位,环保标准 领跑者和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
(五) 其他类:生态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具有环保科普 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第三条科普基地应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引导公众 主动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正确看待环保热点问题,破除“邻避效应” 等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履行相应的义务,具有知识性、科学性、 趣味性、公益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省环保厅、省科技厅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日 常管理工作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负责。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科普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报科普基地:
(-)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环保业绩突出,愿意向公众开 放。
(二) 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达到国家、 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环保工作业绩, 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处罚。
(三) 环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任 务,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具有科普创作能力和组织 策划能力。
(四) 具有环保科普知识展示场所和公众活动场地,有一定 的对公众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开放时间,有专门的展教设备或 设施,可向公众演示或展示环境保护的科普知识。
(五) 有固定用于环保科普活动的经费。
(六) 有专(兼)职从事环保科普工作的人员。
(七) 具有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能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及时解答,具有宣传、展示环保科普内容的网页(站)。
(A)能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条根据申报类型不同,申报单位需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馆类
1•展示传播的环保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内容具有鲜明的环保 科普特色;
2•室内用于环保科普的展示面积不低于1000m2;
3•展示的环保科学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 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设有方便公众使用的数字化查询系统;
4•有稳定的环保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 活动组织的科普工作人员,建有科普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5•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年接待30000人次以上;
6•定期向周边社区、农村、基层单位举办环保科普巡展。
(二)保护区类
;
2•建有室内生态环保科普展馆,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 源优势,紧扣环保主题,传播的环保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 息量丰富,展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
3•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环保知识解说系 统,包括完整的环保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4•具备专兼职环保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 环保科普知识培训;
5•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50000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环保 科普宣传活动。
(三) 科研院所类
1•展示传播的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具有鲜明的环保特色;
2•原则上应建有室内环保展厅,以及用于公众开展环保实验、 互动体验的开放实验室;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环 保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3•定期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 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2000人次以上。
(四) 企业类
1•在同行业中环保工作处于领先地位;
2•展示传播的环保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 特点,体现环保特色;
3•原则上应建有固定的室内环保展厅,设有参观通道、环保 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4•定期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 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3000人次以上。
(五)其他类
1•宣传内容具有鲜明的环保特色;
2•建有固定的环保科普展厅,用于环保科普教育和活动的场 所面积不低于500m2;
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
设有环保科普教育版块,配有环保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 环保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教具有互动性和趣 味性;
5•拥有环保科普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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