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掌上电脑、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通讯工具等。
(四)学生应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五)迟到 15 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 需经监考教师批准。 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位学生离开考场。
(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八)如有试卷分发差错、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涉及试题答案的内容不得询问。
(九)答题时一般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
应工整清楚。 不允许用铅笔答卷 (辅助作图、 填涂答题卡除外)。除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 学号外,在试卷上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答题在草稿纸上无效。
(十)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 说笑。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违反考场纪律、 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按《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记载与评定
(一)考试课程成绩总评采用百分制记载,满 60 分者为及
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实践类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 即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
60-69 、0-59 ,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为全面反映学生学
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记载办法计算公式为: 成绩 <60,绩点= 0;成绩≥ 60,
绩点=(成绩 -50 )/10 。
五级制记载办法对应关系为:
等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 点
课程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数×对应绩点。
Σ ( 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 = ——————————————
Σ课程学分数
(四)各类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实验
成绩(或课内实践成绩)等分项成绩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
由专业系或二级学院确定。
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
实验成绩依据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期末考核成绩评定。考核课程中如包含实验环节, 实验部分考核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核。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完成实验或实践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必须重修。
(五)学生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课程成绩标记为“缺考”,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六)学生作弊或违纪的课程期考成绩标记为 “作弊”或“违纪”,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七)课程的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但按 60 分计算绩
点。
(八)对于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的,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 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并以此计算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成绩录入与存档
(一)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 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
(二)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安排其他合适教师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
(三)成绩录入后, 任课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
成绩表,签名后提交学生班级所在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成
绩表不得涂改。
(四)各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对成绩表分类存档。
第二十八条 成绩复查与更正
(一)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问, 可在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
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查申请。 经批准后,由承担课程的二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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