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字号: 颁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 6年4月20 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 年7月 28 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 年8月 10 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公布自 2006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自治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加强打击、防范、教育、改造、管理、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引导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四条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制和道德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第五条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六条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开展村社联防、农牧户联防、毗邻地区联防、民兵值勤、巡山护畜等治安联防活动,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 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秩序。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积极疏导、依法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禁止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调解活动。第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必须依法解决。禁止任何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索赔和赔偿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索赔、赔偿为由寻衅滋事、结伙斗殴。违反前款规定, 组织、策划、煽动、帮助、参与索赔、赔偿活动或者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人员, 视情节轻重,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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