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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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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doc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屮介公 司: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 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 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 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 11号)同吋废止。
屮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O一O年一月二十九口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増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 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屮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触犯《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 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违反《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 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 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 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 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保险机构从 业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保险机 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 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五条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 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 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 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最低标准,各保险机构 应当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 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 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保险机构根据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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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