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部分问题
标题:
[关键词]协议诈骗犯罪组成特征非法占有目标罪数共犯
[摘要]
协议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裂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在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部分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本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关键表现在其犯罪组成的特殊性。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多个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此罪的认定。
协议诈骗罪是一个以协议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全部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协议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百分比,已成为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综合中国协议法和刑法学基础原理对此作系统论述和探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一、协议诈骗罪的概念和组成特征。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要求,协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标,在签署、推行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含有以下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协议的管理制[ww1]度、老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协议当事人的财产全部权。①
中国协议法是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它对于防范协议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主要的作用。而协议诈骗罪使协议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多个问题协议成为侵犯她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法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中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协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协议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署协议的着眼点不在协议本身的推行,而在对协议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②协议仅仅是诈骗采取的手段形式。
2、客观特征
从本质上讲,协议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围,在客观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组成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署或推行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关键为:假冒签订协议必须的身份;偷窃、骗取、伪造、变造签署协议所必须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正当身份”、“推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础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协议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础事实。其表现形式关键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推行协议的事实,隐瞒自己不推行协议的犯罪意图;隐瞒协议中自己有义务通知对方的其它事实。
3、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协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比如下列几个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实施的协议诈骗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置的企业、企业、机关实施协议诈骗的,或企业、企业、机关设置后,以实施协议诈骗犯罪为关键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国有或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国营或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协议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企业,对它们利用协议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由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挂靠人员实施协议诈骗罪应认定为个人诈骗。所以是否以单位名义签署、推行协议,不应成为区分个人协议诈骗和单位协议诈骗的标志。实践中,“应该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到底是个人协议诈骗罪还是单位协议诈骗罪。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该优先考量”。④对那些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实际犯罪谋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人员的协议诈骗犯罪一律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主观特征
协议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且含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的目标。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目标是指犯罪人期望经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标仅存于直接有意中”。⑤所以协议诈骗罪这种目标型犯罪只能存在直接有意的形式。司法实践中有看法认为协议诈骗罪主观方面可能存在间接有意,如行为人签署协议时对履约能力尚无把握,寄期望于未来的时运,协议签署后,先行占有对方定金或预付款,以后对履约抱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仅表明行为人不愿意主动推行协议,不能说明行为人有骗取对方财物的目标,此第2页时只能引出两种民事法律后果:一是欺诈协议无效,二是行为人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有意只能组成民事欺诈,只有当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定金或货款时,才能组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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