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 遣 协 议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温岭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53号
开户银行:温岭市建设银行
帐 号:33001667135053007157
甲方因工作需求,向乙方要派工作人员(以下称派遣人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派遣人员招用
甲方负责派遣人员的招聘、面试、体检,将需派遣人员姓名、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月工资标准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由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并派往甲方工作。
甲方招聘派遣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派遣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派遣岗位、人员、派遣期限
派遣岗位、人员及期限根据派遣人员增减表和劳动合同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甲方按照派遣人员增减表填写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安排派遣人员工作,与派遣人员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应立即填写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变更表报知乙方。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如甲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采取措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应对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派遣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及不可预测的意外,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定处理。乙方为主,甲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其医疗费或因公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抚养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的工伤保险法规或职业病补贴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派遣人员。
第六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公积金
一、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由甲方计算确定并承担。加班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加班费发放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按规定代扣代缴。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由甲方按《台州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台州市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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