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教授组审查经过,现给予公布实施。同时,就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规范》自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规范》适适用于全部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和全部入网银行卡和相关跨行业务。
三、《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01年底,全部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收单银行应达成《规范》中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术标准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系统改造。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提供相关跨行业务信息转接。
四、银行卡联合行业组织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本《规范》解释,并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修订。
五、《规范》实施之日起,凡和本《规范》不符银行卡业务规则,应予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十二个月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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