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doc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0 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云川
2002年4月8日
湖南省纽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推进信息网络化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全国纽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讥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 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纽•织机构代码 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维护纽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
(二) 编制和赋予组织机构代码;
(三) 指导协调纟I[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
(四) 监督检杳组织机构代码实施情况;
(五) 查处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务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应 用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纽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纽织机构代码登记: (―•)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二) 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和备案的事业单位;
(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的其他纽织机构。
第五条 纽织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法定代衣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和下列之一的文件(证件),向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备案机关的同级质昴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 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
(二)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四) 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民办非企业驻位登记证;
(五) 其他纽织机构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 口内刘•纽织机构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赋码并说明理山。
本办法施行前成立的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纟I[织机构代码登记,尚未办理
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FI起30 R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屮请办理纟I[织机构代码登 记。
第七条组织机构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细织机构赋予法人 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赋予非法人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保证代码质量, 不重码、不错码。
纽织机构代码证包括止本、副本(含电子副本)。止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禁止使用失效、作废 的纽•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质虽技术监督部门为组织机构赋码发证后,应当及吋通知批准成立该纽织机构或 者核准登记该纽织机构的机构编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组织机构成立、变更或者撤销、 注销的,应当告知组织机构于批或者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纽织机构 代码登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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