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9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司法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9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9 月
13 日省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省长 徐守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配套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增强县级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
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激活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
扩大县(市) 260 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直接下放 87 项,委托(授权)下放 34 项,
减少审核层级 118 项,取消 21 项。本次扩权的范围为:省财政直管的 79 个县(市),湘西
自治州各县(市),长沙县,望城县。
省政府建立扩权决定执行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 把这项工作纳入对省直部门和市
州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尽
快落实扩权事项,确保在 2010 年 12 月 30 日完成这项工作。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州政府要
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逐项落实放权事项,并建立职责明确、有责可查的责任机制。 对
个别县 (市)确实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权限, 省直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设立一个过渡期。 过渡
期内,由县(市)委托市州办理相关权限。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
套政策和管理制度, 确保扩权事项落实责任主体, 操作规范有序, 做到环节减少、 效率提高、
便民利民。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减少纸质申报,节约审批成本,
提高行政效能。 省编办要及时就扩权后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省监察厅要会同省政
府法制办、 省审改办, 对扩权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确保扩权决定的执行落
实。
本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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