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
2017年12月28日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据、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缴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等,简化服务程序,及时审核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财务、基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投资运营收益等情况。
第五条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业务需要,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参保人员接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医药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协同参保人员或者冒用参保人员名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八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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