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小组成员:
经济管理学院
吕东晖王璐李博文李艳菲
总括:
巴寒尔协议1
巴寒尔协议2
巴寒尔协议3
巴寒尔协议的比较
巴塞尔协议1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1983年5月,修改
l、任付银将时柳果98eee银行
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其协议极为简单,对海
监管责代9时9es是星9e
2、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于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子
公司和合资机构分担监管责任。
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协议》。其通过规定银行资本
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
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随着国际银行也得迅速扩张
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中间业务和表外业
务的扩张,以资本至上为理念的老巴塞尔协议有
着无法解释的缺陷,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1)资本至上,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率。这使得银行
的盈利性受到限制。并且在老巴塞尔协议中仅仅
只注重了信用风险,忽略了影响银行的经营稳
中越来越重要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银行风
(2)未对风险权重进行差异化划分。企业的风险校
重是固定的,即100%,当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
时风险权重不跟随变化。当企业信用等级提高时,
风险权重依旧是100%,高估了风险水平
(3)资产风险权重的确定存在着主观性,并未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存在着歧视性政策
老巴塞尔协议认为,如果政府、企业、银行的债
权主体是经合组织(OECD)的成员国,那么风险权
重就是0,。存在明显的国别歧视。此
外逐渐认识到即使是OECD成员国也存在着国别
风险
(4)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l虽然已经
初步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并且构建了全
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老巴塞尔协议对
大风险的风险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并未提出
体的监管、计量方法。
(5)巴塞尔协议缺乏对金融创新的应变能为,随
着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丰富以及银行新的业务的
开展,巴塞尔协议对表外业务定义的风险权重体
现出了局限性,未能够做到与时俱进。
巴塞尔协议2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
尔协议e衙布中的招离mt溶布
险管理6相sg新谄benc合完整的银
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
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
监督检査;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
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
效。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
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
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新协议相对老
协议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
规定保持不变。
?《巴塞尔协议I》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
心资本
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8%
《巴塞尔协议ID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
资本充足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核心资属
资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操风险
资本要×125]≥8%
新协议的修改内容还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
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
叽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
本比率更有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
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
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
部分。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1)标准法
(1)基本指标法
(2)内部评级初级法
(2)标准法
(3)内部评级高级法
(3)高级计量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
( 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
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
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
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
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
风险缓释工具( 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
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
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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