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陕西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的突出贡献,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本省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评审、授予和奖励有关的活动。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由省教育厅设立。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研究解决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评奖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人,承担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奖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奖项授予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成果的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独立或主持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均可推荐本奖励。
第九条 本奖励所指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奖励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条件: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专著等。
1.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新的科学认识与创见,学术水平达到,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
2.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相应的学术论文与专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正面引用、评价或者应用。
(二)技术开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新系统等已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成果。
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了重要技术创新、或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创造性的将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推广应用,整体研究达到。
2.已获得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品种认证等,或经过鉴定、评审、验收等科技成果评价。
3.相关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成果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为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评价、调查等方面研究的成果。
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有较大的创新
性和实用性,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整体研究达到。
2.研究成果经过学术评价,并在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已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陕西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按下列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发现或技术创新,研究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指标的先进性。
(二)学术界的公认程度,被同行专家的引用和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程度,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十二条 评定获奖成果的等级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或学术理论达到,技术难度很大,系统性很强;研究成果已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已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广泛认可和引用并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或本学科的发展具有很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技术或学术上接近,技术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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