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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条款1将不适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应用。
3.基于欧委会提议, 一旦可取得科学证据, 欧洲议会和理事应依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要求化学政策标准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禁用和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最少相同愈加合乎环境要求产品作为其替换品。
第5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标, 意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必需修改, 应依据条款7(2)提及程序而进行:
(a)必需时, 可建立许可在电子电气设备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要求, 假如它们去除或经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换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材料或物质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 或替换品对环境、 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好象超出它们对环境、 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益处时;
(c)最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验, 或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验, 加入新项目标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 假如它们去除或经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换品或使用不包含第4(1)款材料或物质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 条件是替换品对环境、 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 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 欧盟委员会将专门和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 回收者、 垃圾处理者、 环境保护组织和雇员和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 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意见。
第6条 检验
在2月13日之前, 欧盟委员会应检验本指令要求方法方便必需时考虑新科学证据。
尤其是, 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第8和第9类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提议。
委员会也将依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标准, 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 合适时, 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提议。
应该尤其注意检验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 欧委会将检验替换这些物质和材料可行性, 而且在合适时候, 就扩大第4条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提议。
第7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依据第75/442/EEC号 指令第18条成立委员会帮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 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 第7条和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要求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取其程序要求。
第8条 处罚
组员国应决定对违反依据本指令而制订组员国要求行为合适处罚。 这些要求处罚应该有效, 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 过渡
1.组员国应在
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需法律、 规则和行政要求生效。 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组员国制订那些方法时, 它们必需包含本指令参考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 标志此参考号方法由组员国要求。
2.组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订全部法律、 规则和行政要求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组员国。
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去第4(1)条中所要求铅、 汞、 镉和六价铬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汞含量不得超出5毫克/灯;
2.通常见途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不得超出:
—盐磷酸盐 10毫克
—正常三磷酸盐5毫克
—长久有效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尤其提及其它照明灯中汞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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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5.阴极射线管、 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玻璃内铅含量;
6.%、 %, 铜合金中铅含量达4%;
7.—高温融化焊料中铅(即: 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出85%);
—用于服务器、 存放器和存放系统焊料中铅(豁免准予至);
— 用于交换、 信号和传输, 和电信网络管理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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