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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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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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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陈兰芝
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 , 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 现行民事再
审制度己日益暴露出其弊端 , 最明显的缺陷就是 , 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造成
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与司法权威的侵害 , 也阻碍了司法公正与效益。运用现
代司法理念来完善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今后发展的必由之路 , 下面笔者就
对完善中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作一些探讨。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主要弊端
申诉与申请再审不加区分。宪法规定的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
利和民主权利 , 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追求的目的是表示对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意志。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延伸体现便是请
求案件再审的权利。正如宪法所保障的其它任何公民权利一样 , 申诉权利在
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之时 , 定然要按照司法的特性来设计并行使。所
谓的公民申诉权利不受限制的主张 , 既是对宪法本身的曲解 , 也与裁判文书的
确定力、 拘束力司法理念不相符。然而 , 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中 , 当事人一
方面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 , 另一方面又能够申诉方式经过多种渠道要求
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以及再审 , 对这种申诉没有规定申请时间等条件限制 , 以
致于各级法院时常为这些申诉群体疲于应付 , 生效的裁判文书始终处于不确
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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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再审途径呈多样性。主要有四类途径 : 一是依当事人申请而提起再
, 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为有错误 , 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是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审 , 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己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 裁定 , 发现确有错误 , 认为需要再审的 ,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发现确有错
误的 ,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引起再
审程序 ,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上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应当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提起抗诉。四、 时下还存在一种习惯性做法 , 即来自权力机关即各级
党委和人大的个案监督 , 也是引起民事再审的途径之一。引起再审途径的多
样性是对裁判文书的拘束力的冲击。
法院自判自纠 , 影响再审质量。中国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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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