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举报受理规定.doc价格举报受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 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 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 受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举报工 作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 举报中心)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 员、设备,并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 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 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 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编码管 理,及时将价格举报录入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举报人可以凭价格举报编码及密码查询举报办理进展情 况。
第六条 举报人提出价格举报,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被举报人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进行优先调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价格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并属于本机关 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但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除外。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价格举报,由本机关转至有管辖权 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 举报,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价格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 受理:
(一)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具体违法事
实的;
(三) 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 或者未告知不予受理的;
(四) 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 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的;
(五) 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下同)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 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 知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管辖, 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和各省价格行政处罚级 别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 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作 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 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第十一条举报人要求告知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处 理结果,并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 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的要求将 处理结果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未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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