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颁行荆楚网消息( 通讯员韩华平)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 经湖北省政府同意, 近日, 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办法》规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 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核算比照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执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每年 4月、 10 月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 法定赡养、扶养( 抚养) 义务人有赡养、扶养( 抚养) 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 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 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 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连续 2 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七) 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 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实施办法》强调: 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已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应当按年度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的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逾期不按规定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低收入家庭资格。县(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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