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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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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MERCE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MERCE

(2008年第一版)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
登记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执照有效期限
从业人数
其中:安置下岗人员名,外地来京人员名
经营范围
申请补照
原因及数量
原因:
正本份副本份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经营者签字:
(主持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注:1、只填写涉及变更的项目。
2、经营者的变更仅限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其中部分经营者。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变更或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全部变换应当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3、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4、本表未列出的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经营场所证明
名称/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区(县)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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