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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2019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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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2019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细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证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玉溪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江川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步骤和时间 从2009年1月起,全镇所辖11个村全部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逐步推进。
(一)动员阶段(2009年1月1日——1月15日) 成立前卫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社区矫正工作。
(二)启动阶段(2009年1月15日——1月31日) 建立镇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协调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
(三)实施阶段(2009年2月1日开始) 镇、村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网络,调整充实镇、村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全面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镇,或者户籍地不在本镇,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镇定居,且长期在本镇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一)镇成立综治维稳委、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承担领导 小组日常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 2、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3、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4、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维稳委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好全镇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和综治成员单位综治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通报全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二)镇司法所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考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工作。
(三)派出所应当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所的建议及时依法处理。对因处置不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督考察的情况要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四)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进行创业帮扶,积极争取就业机会。
(六)人事部门应当做好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的研究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协调运行机制。
(七)财政所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工会应当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基地,协助司法所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活动。
(九)共青团和关工委应当协助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定期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心理健康等专项集中教育活动,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十)妇联应当参与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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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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