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2号),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
(一)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二)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三)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规范程序、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六条 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业主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业主必须组织招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九条 建设业主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建设业主审查后的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对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项目使用方为提高项目建设标准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在不影响项目实际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建设业主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为项目负责人、代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建设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应管理权限的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洽商制度。
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合同管理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邀请社会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四条 经建设业主单位分析认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填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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