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娥名胜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耍设备和 材料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国 有(集体)产权交易或经营权转让;谿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及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招标 等交易活动。市本级(含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工业 用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采砂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帀公共资源交易监籽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协调、指导和服务。
齐行政主管部门在齐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所、产权交易屮心应在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场所。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厉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 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而积在1000m2)以上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
笫九条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和采砂权出让。
笫十条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等。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笫十一条交易核准。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山市发改委对项目的招标 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采购人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 况需要釆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釆购方式的,或者釆用招标方式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采购的,山帀政府采购办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出止地块 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交易申请。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建设业主、国土资源部门、采购人和岀资人或代 农(以下统称甲方)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进场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交易受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进场申请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 家规定的条件。対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不予接受。在补齐资料、条件成熟时止式受理。
第十四条文件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 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审查。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 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告邀请。招标扌n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山甲方或代理机构签发。公告应在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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