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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山东法治宣传教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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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
全面普及、突出重点,依靠群众、分工负责,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注重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第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采取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四)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
(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
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分别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和考核内容。
公务员培训机构和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其他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设置法律知识课程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经费、师资、课时和教材,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明确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校
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支持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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