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租赁安全协议
承租方: (简称为甲方)
出租方: (简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 年 月 日,租用乙方 汽车吊,车牌号 ,进行钢构件吊装。
协议内容:
一、乙方所提供的吊车,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机械性能良好,证件齐全(包括保险、年检等文件).在设备使用前,甲方应指派专人对设备、操作、安全系统实施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影响施工安全的设备,严禁操作使用。
二、乙方提供的吊车应配定机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必须持证上岗。定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遵守施工现场有关规定,不得野蛮作业和违章操作,,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
四、吊装作业前,甲方负责向乙方吊车司机进行交底。严禁干超出作业方案以外的工程,指派专人指挥作业,双方统一信号确保作业,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野蛮作业、指挥失误、安全措施未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
业,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ﻫ 10、非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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