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
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督促行业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为准则,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广州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有效、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制定、推广行业内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联系、协作及互相监督;
(三)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改进工作;
(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它服务,促进企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行业调查及其它交办任务;
(七)发展新会员,服务行业发展;
(八)其他业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地区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的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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