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第二章消防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遵守消防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六)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三章火灾预防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应当经常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二十条举办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演出和焰火、灯火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监护措施。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堆放爆炸危险物品和随意开挖,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九条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等自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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