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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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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职工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是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承办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按月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建住房的各项证明文件;
    (三)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明》,或不少于建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管理中心"认可的质物作抵押或职工所购房产作抵押(所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按揭协议书》),对不具备质押或本人房产抵押条件的,可优先采用他人房产作抵押(采用房产抵押的,须具有第三方提供的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也可在"管理中心"认定的范围内,试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贷款的,同意办理公证手续;采用房产作抵押的同意办理保险、抵押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 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总价80%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额度,若政策性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的15%。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凭购房的"买卖契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
    二、贷款审核 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有关资料。承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批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发放 承办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担保、公证、保险手续后,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九条  贷款偿还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帐户中扣收。
第十条  还款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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