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行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打包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打包贷款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以下简称 “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依据贷款申请人(出口商)提交的境内外银行开来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依据,在货物出运前及组织出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为解决贷款申请人(出口商)临时性资金短缺,向申请人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业务机构办理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
第二章 受理打包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五条 打包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三)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
(四)对于进出口额规模较小的客户(年进出口额小于500万美圆),须在我行连续叙做录。
第六条 打包贷款的条件
(一)凭以申请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必须是我行认可的、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所开立,且以申请人为受益人,无不利条款的信用证;
(二)如使用他行通知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将以后的修改正本均交我行;
(三)出口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无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应审慎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第七条 原则上开证行的评级应符合以下条件: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3(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3(或标准普尔A-3)。对于投保了信用证项下出口信用险的业务,可放宽开证行评级条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果申请人跟我行合作时间较长,进出口双方属于长期合作伙伴,商品属于长期稳定经营的商品,在提供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的担保的情况下,可适当叙做。
第三章 打包贷款的货币、期限、金额、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信用证的装运日期、付款日期、到期日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后30天。
第九条 贷款金额及币种
1、打包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我行对外挂牌外汇币种;
2、打包贷款的最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3、人民币金额按贷款合同签定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后确定;
4、外币打包贷款的发放应符合我国外汇管理政策,不得办理结汇。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打包贷款的利率按我行同期的人民币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出口打包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应填写《中信银行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申请书》;
(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信用证和修改(如有)正本,信用证正本和修改正本须经通知行证实真实性;
(四)申请人与国外进口商签定的出口合同副本;与国内客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和必要的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第十二条 打包贷款的调查
(一)业务部门可比照流动资金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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