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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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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泰安市商业银行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授信额度管理 2
第三章 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 3
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办理流程 5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7
第六章 附则 7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8

总则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泰安市商业银行总行及授权的支行。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本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汇款(T/T)和跟单托收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以人民币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职责分工及授信额度管理
打包贷款业务应由各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支行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落实有关担保措施;按规定发放贷款;落实贷后管理,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开证行、保兑行或代收行的资信、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的表面真实性及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交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监控;负责核定客户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以及有关担保措施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打包贷款的出账审批,对授信额度作台账登记。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占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进口开证额度。
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本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提供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正本出口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
(二)  具备进出口业务资格;
(三)  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四)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非转让的;
(二)         信用证开证行资信情况良好,在本行无不良记录;
(三)         信用证不包含对借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         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         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做汇款(T/T)和跟单托收项下打包贷款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
2、出口合同/订单表面真实有效;
3、出口贸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和产业政策;
4、出口商品属于客户经营范围,货物价格合理;
5、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不在国际社会制裁名单内;
6、出口商品质量和价格相对稳定,对价格变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出口商品,不得办理打包贷款;
7、跟单托收项下办理打包贷款,需选择资信良好的代收行;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金额的80%,如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的付款,打包贷款融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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