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版次:2013年第1版
贸易融资
泰安市商业银行
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授信额度管理 2
第三章 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 3
第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四)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非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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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用证开证行资信情况良好,在本行无不良记录;
(三) 信用证不包含对借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 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 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做汇款(T/T)和跟单托收项下打包贷款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
2、出口合同/订单表面真实有效;
3、出口贸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和产业政策;
4、出口商品属于客户经营范围,货物价格合理;
5、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不在国际社会制裁名单内;
6、出口商品质量和价格相对稳定,对价格变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出口商品,不得办理打包贷款;
7、跟单托收项下办理打包贷款,需选择资信良好的代收行;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金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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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的付款,打包贷款融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货到付款金额的80%。
打包贷款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一年。
当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打包贷款利率按本行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业务受理与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信用证打包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 《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附件1);
(二) 信用证、出口合同/订单正本及复印件;
(三) 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 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原件。
受理支行要关注出口商品是否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同意受理后在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正本送总行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的表面真实性及其条款有效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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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订单表面真实性以及条款内容,向支行出具《打包贷款业务信用证审核表》(附件2)或《打包贷款业务合同/订单审核表》(附件3)。
支行按照本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打包贷款,贷款发放后应填制《已发放打包贷款备案表》(附件4),传真到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借款人装运货物并缮制单据后需提交总行国际业务部寄单索汇。
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信用证、汇款(T/T)或跟单托收款项并扣除相关费用后贷记支行存放总行款项,并在贷记凭证备注栏进行批注,提示支行归还打包贷款;如特别要求款项收回后直接贷记借款人账户,需在《已发放打包贷款备案表》中说明。
收到相应款项后,贷款人应督促借款人办理还款手续。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汇款(T/T)或跟单托收项下业务,在偿还本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或出口发票融资等业务;如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出口发票融资等业务,支行应及时将融资款项偿还本行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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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作违约:
(一) 借款人未在信用证、合同/订单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本行交单,或向其他银行交单;
(二) 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 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四) 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 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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