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的契约性本质
关于婚姻的本质,各国学者观点不一。 资本主义国家学者多主张婚姻在本质上是 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 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 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 义务。并且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婚姻为契 约;而社会主义社会学者多主张应强调婚姻 家庭中的身份性,强调国家、社会的本位利 益,突出婚姻的伦理性,从而否认婚姻的契 约性思想,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而非 契约,持此观点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 度上的权能,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 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想无关。 笔者认为,婚姻的本质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契 约。因为婚姻与契约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 商的结果,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婚姻 在本质上与契约相符。
一、婚姻与契约在原则上的一致性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 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都自然而然地与 婚姻法相契合。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权 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 履行合同,使合同中的可能性权利义务变成 现实性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核心。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指出了
"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 第69条至72条 则规定了 “协作履行的原则”。 以上履约原
则,也适用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包 含人身、财产、行为内容,承载社会、伦理、 道德、法律使命的复合关系。它的成功与圆 满自然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协作, 互相
履行。公平原则不光是契约关系的核心,更 是婚姻关系的基石。缺乏公平的婚姻关系必 然意味着向传统的男权家庭的回归, 它不光
是婚姻家庭的腐蚀剂,更是民主社会的绊脚 石。而作为契约的重要原则之一的诚信,则 更是婚姻关系的生命和灵魂,是婚姻关系维 系的重要保证。而无论契约的签定还是婚姻 的缔结,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二、婚姻与契约在成立条件上的一致性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合 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第
2款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该 条规定揭示了契约与婚姻的两大根本相同 之处:第一、婚姻是一种协议,只是因为这 种协议关涉人身关系,故应适用其他法律法 规。它实质上使合同法与婚姻法形成了一般 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二,婚姻与其他协议 一样,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 协议。实践中,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往往需 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合同法》第9条 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 10
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2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这种要件限定,在婚姻的缔结中表现 得更为严格。〈〈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 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 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关 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 第6条是关于结婚 年龄,第7条是关于结婚行为能力的要求; 第8条是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要求,婚姻必 须采用法定登记形式。
三、婚姻当事人的契约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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