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危货) 办事指南大项编码 NH16A004 小项编码 NH16A004-02 事项名称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危货) 二级事项名称无三级事项名称无颁发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证件的有效期有效期 4年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 审批。法律效力: 持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 2012 年第 628 号) 第二、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 2号) 第八条 5、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佛交〔 2010 〕 524 号) 审批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自有专用车辆( 挂车除外)5 辆以上;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 辆以上。 2.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 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 )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 )的要求。 4. 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9 )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 立方米,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 3 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 数量为 20辆(含) 以下的, 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倍,数量为 20 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 专用车辆数量为 10 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 倍;数量为 10 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2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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