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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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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围绕《暖企稳企二十条》中的“”“”“”“”等四条措施确定的奖励内容和条件要求,相应设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奖励”专题。
二、补贴标准
(一)对2020年2月10日前复产并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包括防控口罩、红外测温仪、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医疗器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按扣除省市补助后的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新租赁场地用于扩大生产的,给予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租金100%补贴。
(三)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紧急组织和招聘员工复产和扩大生产的,给予其200元/人•天的用工补贴,最长补贴期限90天;按照政府采购数量确定补贴员工人数,单个企业最多补贴100人。
(四)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比去年同期采购价格高出部分的采购金额,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对象
注册地、经营场所均在增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
防控口罩、红外测温仪、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四、申报条件
(一)属于医用管理方面产品的应具备相应产品合格证书、检测证书、生产批文等。
(二)申请复工奖励的,复工时间应在2月10日(含)前,并纳入省市和我区防控物资调度范围。
(三)申请新增设备补助的,新增设备用于生产疫情防控物资。此项补助结合省市相关政策一并执行。
(四)申请租金补贴的,应是新租赁场地,且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新场地租赁协议签订时间在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五)申请用工补贴的,企业已纳入省市和我区防控物资调度范围。
五、申报材料
(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疫情防控物资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证书、生产批文等)。
(四)申请复产奖励的,需提交2月10日(含)前产品生产记录凭证(如成品入库单等),与省市和我区疫情防控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采购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五)申请设备购置补贴的,需提交设备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原则上以发票为准)。
(六)申请租金补贴的,需提交新场地租赁协议、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租金缴纳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支付凭证或发票等)、新租赁产地现场设备场景图片。
(七)申请用工补贴的,需提交企业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购买社保证明等材料,与省市和我区疫情防控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采购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已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八)申请原料补贴的,需提交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材料采购合同、对应的采购支付凭证(原则上以发票为准)、2019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材料采购合同、对应的采购支付凭证(原则上以发票为准)。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报。企业在申报受理时间内根据申报指南的申报要求,按申报材料顺序编制书面申报材料(带封面)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经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增城开发区经科信局或各镇街经济办,下同)初审通过后,由申报单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文件报送区科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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