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 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 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 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
4. 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 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 专项
第七条 《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 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 申报单位条件:
1.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申报临时证书除外)
第十一条 申报
1。申报单位对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请条件》(见附件二),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会员证书复印件。
(3)与申报资质类别相配套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最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
(4)办公、化验场所证明。
(5)独立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临时资质除外)。
(6)环境保护项目获奖证书。
(7)其他相关文件(申报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资质需提供许可证)。
:《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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