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投诉书
六安市医调委:
我是患者,我叫窦仁全,现年50岁,住市区香格里拉小区。2015 年5月16日住进六安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一病区就诊。经 B超查诊 为尿路结石伴肾积水。医生要求手术治疗,我向主治医生陈述了一年 前曾做过脑动脉瘤手术,并一直服用“阿司匹林”药品,表示不愿手 术治疗。经二次体外碎石后,医生向我说石头没下来,动员我做手术。 6月25日上午医生给我做了尿路碎石手术。9点50分左右我出手术 室就开始呕吐,我家属问手术室医生是怎么回事,他们说是麻醉反应。 到了病房,我一直呕吐,到下午4点多钟,我家属才找到主治医生陈 德刚,问他病人为什么一直昏睡呕吐不止,陈说不可能,于是到病房 见到病情后叫我家人带我去做磁共振, 经查脑部右侧基底节出血。于 是陈德刚医生找脑外科医生来会诊,并建议将我转入脑外科住院治 疗。当天下午6时左右住进脑外科治疗。同年 8月21日办理出院。
期间虽经医治、康复治疗,目前我左手没有生活功能,半脸歪曲,口 齿不清,左腿行走不正常。
我投诉的理由
1、 结果论。我就医治疗的是尿路结石,术后出手术室便发生脑 出血,给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我认为这个后果是医院给我造 成的。
2、 职责论,主治医生力荐给我手术治疗,或许这是医生认为最 佳治疗方案,但医生不听患者要求,不顾X光检查结论,仍坚持手术,
且手术前没有让家属签字,告知相关事项。术后主治医生不在岗,患
者发生紧急情况,找不到医生以致耽搁了 6个多小时的最佳治疗时
段。
3、损失论,我现在不能正常生活,上厕所解裤带都要帮助,口 齿不清,智力受限,反应迟缓,身体、家庭、生活、经济都受到极大 损失,这一切也是医院所造成的。
我请求赔偿以下损失
1、 住院期间个人所付的部分8600余元。
2、 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35000元
3、 恢复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按一年 计算)计170000元。
4、 后期治疗应由医院承担。
5、 精神赔偿100元。
投诉人:窦仁全
2015
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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