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35号)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 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 保障运营安全,
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 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 (含出入口、通
道、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 (所)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 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安全及其相 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 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损坏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各区 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 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 全便捷、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本市鼓励国内外企 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轨道交通工
程建设和运营的进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本市设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 (构)筑物的影
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
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行 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 地面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冲突时, 由市规划、国土、建设和市政公用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轨道交通建
南京地铁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