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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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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10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
  责任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工作人员。
  原告***和被告***、被告***、被告***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下称***上海分企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于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企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于XX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企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诉称,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被告***驾驶被告***全部的沪***小轿车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和案外人李***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关键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汇区中心医院诊疗。原告经伤残判定,已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企业处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3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728元、车辆损失费418元、其它损失1,000元、判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失合计85,元要求先由被告***上海分企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连带负担90%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不应该负事故责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不一样意赔偿。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其他损失意见同保险企业。事故后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
  被告***辩称,同意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合理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其他损失意见同保险企业。
  被告***上海分企业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分别认可360元、1,800元、1,200元;对无门诊病历的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其它损失不予认可;车辆损失费应按保险企业定损全额赔偿;判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再按事故责任分担。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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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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