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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税收保障 山东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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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障 山东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友好发展,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立即、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帮助和奖惩等方法的总称。
  本措施所称的税务机关包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加”为标准,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关键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方法,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主动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依法立即足额缴纳税款,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该支持、帮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监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全部应该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相关单位应该主动支持、配合。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不得利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截留挪用税款。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实施方法清缴欠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收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善方法,并反馈改善结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该实施税务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税程序、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通常未依法公开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该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指导、权利救助等多种便捷、经济的服务,采取多种方法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税务机关应该提供必须的便利。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该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有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搜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和和纳税情况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该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依据举报贡献大小,并根据相关要求给举报人奖励。
  第三章 税收帮助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经过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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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