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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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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711( 颁布时间) 19980711( 实施时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73号( 文号) 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已经1998年6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102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第三章法律援助对象第四章法律援助程序第五章法律援助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法律保障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 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织执业律师或公职律师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律师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收、减收或缓收律师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均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第四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法律援助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执业律师或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三)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交流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名录》, 列入《法律援助律师名录》的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第三章法律援助对象第八条下列人员无须审查,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二)请求法律咨询的公民。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定后, 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二)经证明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费用; (三)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依据并有给予援助的必要。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救济证明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及抚恤金的; (三)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援助对象的具体情况, 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服务: (一) 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担任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代理申诉、控告、听证及申请行政复议;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解答法律咨询。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免收或减收、缓收律师费用。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 (一)以欺诈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获得足以支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三)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第十四条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生争议的案件,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第四章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二) 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明; (三)有关援助事项的事实及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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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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