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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 案例.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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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案例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 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 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 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 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相关案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解析: 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 和民合初字第 47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5 年 11月 28 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 与审判员高子丁、代理审判员王大鹏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驰、王昱,被上诉人李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栾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投资公司诉李世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于 200 4 年 11月 12 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投资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 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及利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3月 15 日作出(2004) 沈民(2) 房初字第 258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关于李世公司的违约金责任,该裁判文书作出了如下论述:由于 2004 年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李世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资公司支付价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李世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且当事人约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李世公司虽提出最高法院有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 应按司法解释标准给付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的批复》均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而依据的“计算标准”,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属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故李世公司以按司法解释确定违约金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当事人的前述违约金的约定属于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 李世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仍须继续给付合同价款。由于双方约定的是分期付款, 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应分别计算, 即其中 247 万元的违约金从 200 4年5月21 日起计算,另 247 万元从 2004 年 6月 21 日起计算,其余 万元从 2004 年7月 21 日计算。由于投资公司起诉所主张的违约金系计算到 2004 年 10月 30 日,诉讼中投资公司亦未增加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对发生在 2004 年 10月 31 日后的违约金不予处理,即根据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 2004 年 10月 30 日。最后判决李世公司给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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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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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