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登记收费标准).doc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 《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 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 用。
二、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 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 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 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 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 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 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 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 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 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 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 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 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 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 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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