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正当性]
2021年10月,一家名为“海富投资”的苏州私募基金和甘肃一家生产电解锌锭的企业“甘肃世恒”签署了投资协议。海富投资以现金2021万元入股,占甘肃世恒%的股份。
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21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不然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赔偿,金额为:×2021万元。而2021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万元,据此计算需赔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甘肃世恒不愿推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海富企业有权要求世恒企业赔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有关企业净利润依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百分比进行分配的要求”,判定对赌条款无效,而且驳回海富投资的全部请求,并要求海富投资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则援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负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应该确定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判定,海富投资的2021万元中,除已计入世恒企业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他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甘肃世恒应归还这1885万元及期间利息。
本案集中点便是对赌协议在中国的正当性问题。
对赌协议的基础含义
对赌协议应归还1885万元及期间利息,除此之外,仍保留了投资方在融资方的股权。尽管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正当性不予认可,但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还是给予了保护,投资行为视为借贷行为,融资方除了应偿还巨额的融资本金外,还需支付同期对应的利息。
投资不可盲目
投资方最关心的问题便是投资后所取得利益及怎样顺利退出的问题。但在前期选择行业、选择企业,和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提升专业能力。
海富投资VS甘肃世恒案中,投资方以投资2021万元获取融资方%的股权,相当于对甘肃世恒投资后的整体估值为亿元,市盈率为17倍。对赌融资方在对赌的第一年应实现3000万元的净利润,而实际上融资方第一年实现的净利润却只有万元,误差高达倍,这不得不对专门从事以私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投资方的判定力提出质疑,所以该案即使含有特殊性,也客观反应出很多投资方在作出投资决议时,过于盲目,对于融资方没有进行全方面客观的调查和充足的分析。
对于投资方来说,应该在选择投资融资方时,加强对其所处行业现实状况及发展趋势、融资方在行业中的地位和融资方本身经营管理及品牌形象等很多方面的尽职调查,以对融资方成长估值做出理性判定。投资方除了应加强对融资方必须的前期财务、法律尽职调查之外,还能够经过多种其它方法对融资方争取有一个客观全方面的认识。比如投资方能够分期分批对赌博弈,如蒙牛和投资方的两次对赌中,第一次是一个初步的、试探性的博弈,正是建立在该阶段的了解和认识上,双方进行第二次对赌,最终实现双赢。
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管没有实现对赌目标,但还是能够经过签署对赌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签署新的对赌协议,拓宽退出路径和方法,如一些企业以实现上市为对赌目标,原定为在要求时间内实现在中国创业板上市,但未实现;投资方能够转换思绪,变更对赌目标,能够结合企业的实际及长久发展情况确定其它上市地点。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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