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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及其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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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及其启示.doc浅谈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及其启示
摘要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治国家中具有至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了监督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的权威,建立违宪审 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大致可分为普 通法院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三种。本文通过 这三种模式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的系统研究与比较分析,并针对我国宪法 监督现状,指出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对我国构建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 借鉴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立法 机关审查模式
作者简介:刘晓琳,武汉大学法学院法语法学试验班学生。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0592 (2012)02-148-03
宪法位于一国法律的最高位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治国家 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一般法律的制定均须以宪法为依 据。因此,为了监督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的权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 十分必要的。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依据特定的程 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审查,
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岀裁决的法律制度。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 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立法 机关审查模式。本文将简要阐述这三种模式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以期通 过系统研究和比较分析,对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又称司法审查模式,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 过程中附带地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模式。实行该种 模式的国家有美国、日本等。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首创于美国。实际上,在美利坚合众国建立之初, 宪法并未明确赋予联邦法院审查立法合宪性的权力,而是由1803年最高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开启了司法审 查之先河,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来说,该案进一步强调了“宪 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任何违反宪法的法案都不能成为法律。另外, 该裁决赋予了法官审查立法合宪性的权力。司法部门因此拥有了对其他两 部门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权力,进一步完善了 “三权分立”的体制,强化 了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有助于协调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形 成比较完整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审查方式上看,美国的司法审查属于具体审查方式,即在审 理具体的案件诉讼中的附带性审查。换言之,只有在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 中,法院才能针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或基于该法律所产生的国家行为的 合宪与否进行审查。这种附带性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是“不告不理”,
法院并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第二,从审查机构上看,美国司法审查权属于联邦法院。
第三,从审查效力上看,违宪的法律或法令并不会被宣布撤销,审查 效力仅仅限于有关的具体案件,并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但是美国是一个 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一旦高等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判定某些法律、法令违宪, 下级法院就不能再加以援用这些法律、法令。因此,该法律、法令实际上 已经失去效力。
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特设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 式。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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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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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