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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什么是赠和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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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赠和协议

篇一:赠和协议和捐赠有什么关系
  赠和协议和捐赠有什么关系
  ?赠和协议,赠和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收的协议。赠和协议能够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机关和社会团体和个人相互之间。相关人士表示,假如是无偿给的情形,除了赠和协议以外,假如还有其它情形被称为捐赠或捐助。下面,法律直通车xx将为您介绍赠和协议和捐赠的关系,期望对广大购置者有所帮助。
  捐赠
  《协议法》第188条要求:“赠和含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或经过公证的赠和协议,赠和人不交付赠和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且依186条第2款这类赠和为不可任意撤销协议。实际上这些要求在学者提议稿中原来也有,但在1998年9 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可能是考虑到当年部分赈灾募捐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经过的《协议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从这一点上推测,该条的目标可能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中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行了赈灾捐赠活动,部分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情况受赠人能够请求赠和人交付赠和物(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173页,台北,三民书局,1981. )。笔者认为不然,因为在此种场所下,“赠和人”为何人?“受赠人”为何人?有没有赠和协议存在?这些问题均值得探讨。
  实际上有关无偿给和的情形,除赠和协议以外,还有其它情形被总称为“捐赠”或“捐助”的。所谓捐赠,是指赠和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标或其它特定目标,将其财产无偿给和她人的行为。不过,“捐助之内容颇为复杂多歧,捐助不过为一总括名词而已,如包括法律问题时,自应究明其实际情形,而决定其性质,俾适用相关之法规。”(注:参见孔祥俊前引书586页。)但总的说来, 能够将捐赠分为可直接适用赠和协议要求的捐赠和不能直接适用赠和协议要求的捐赠两类。
  第一类:能够直接适用赠和协议要求捐赠。
  这类捐赠现有明确的赠和人,也有明确的受赠人,故就其实质而言,和一般之赠和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不一样,能够直接适用赠和协议的相关要求。这类捐赠如
  为某校捐赠50万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会(财团法人)捐款若干等。当然这类捐赠也能够附加一定的条件,如限制捐赠款项目标用途等即为这类。第二类:无法直接适用赠和协议要求的捐赠。
  这种捐赠或因为捐赠时受赠人并不明确,所以无法成立赠和之合意,故而无法形成赠和协议;或因为捐赠人虽有使受赠人受益之目标,受赠人也明确,但赠和之财产并非直接交给受赠人的,也不一样于通常的赠和关系。故就此仍需区分两种情况:(1)在捐赠人承诺捐赠之时, 受赠人为谁尚不明确的,因为此时缺乏协议的相对方,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就赠和达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中国很多地方水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的举行的赈灾晚会中,有些单位当场认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因为捐款人当初并不是捐给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的,她们不是受赠人。故而此时作为赈灾活动提议人的民政部及中央电视台此时不可能依赠和协议请求对方交付。有学者认为,此时提议人并不所以而受利益,不应认为受赠人,应认为有为募集目标使用之义务之信托的让和。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镇为收买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进道路修建之目标,募集捐款,而从事募集之道路委员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钱,日本大审院以其募集金钱信托的归属于提议人团体,认为组成侵占罪(注:史尚宽:《债法各论》,137页,台北,三民书局,1981.)。从而, 依此种信托让和的要求,提议人负有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财产之义务。不过,中国《协议法》并未认可信托为一个有名协议,所以无法适用这种“信托让和”的要求。但中国法律上相关于委托协议的要求,所以可认为组成“委托赠和”关系,依委托协议的相关要求处理。(2 )对于由非受赠人募集,但受赠人明确的捐赠,如为某因贫困无钱交学费的学生募集学费的,此时当事人关系组成第三人利益协议,所以可依赠和及《协议法》第 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推行债或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该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共同规范之,使受赠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推行,当然此时受赠人请求推行也须依老实信用标准为之。
  除此之外,还有所谓义演、义卖的问题。在此关系中,对于义演人、义卖人取得之收入,购置人及买票参观者均得请求其向受赠人推行交付义务。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这种情况的事后陈说,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以后才能作出判定,所以,这
  种区分并无多大实际作用。笔者认为在义演、义卖之时,如购置人直接将钱款等交付给受赠人的,则直接在购置人和受赠人之间成立赠和协议。
  假如您在房屋交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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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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